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 本是好心借款助人渡过困难境况,谁知借款人一再拖延还款时间,导致最终法庭相见。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陈某和胡某均系麦积区某镇村民,2015年9月中旬,胡某因购买挖掘机资金不够,遂向同村村民陈某借款5万元。当天,胡某拿到5万元借款后,给陈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付款。没想到这笔借款到期后,胡某却一直未能还款。
2016年10月底,胡某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胡某仍未能按时还款。2018年2月,胡某又出具借条一份,约定10天后还款,村民张某作为证明人,也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经陈某催要,胡某仍未能归还借款。近日,陈某将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某归还其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日前,麦积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开庭进行了审理。主审法官台忠义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本案中,胡某向陈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胡某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陈某请求胡某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胡某未能按期还款,构成违约,故陈某要求胡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由胡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拖欠陈某的本金5万元及利息。目前,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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