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蔚军平】 在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妻子在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截止时,妻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未到庭,法院最终就此案作出撤诉处理的裁定。
经法院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并通知律师开庭时间后,在开庭时间,原告无故未到庭且无法电话联系,经与其委托律师联系后得知,原告已经离开天水,并且其委托律师已经事先将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告知了刘某。
据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高建智介绍,法院已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在开庭传票中写明,且在通知的开庭时间截止时,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未到庭。据此,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本案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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