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名农民工共同承揽一建筑工地部分工程后,其中一名农民工在干活时不慎摔伤,由此引发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目前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我没有责任!
赔 偿
案情回放
2017年9月11日,家住麦积区的张某准备将自家的一层房屋上加盖二层,于是将建筑面积约150多平方米的建筑工程承包给了赵某,并且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在工程建设中,赵某就支、拆混凝土模板的单项工程联系了杨某,杨某约董某等个人到现场实地查看后,共同承揽了该工程,双方约定工程单价每平方米24元。
同年10月16日,董某在一楼楼顶工作时,不慎从约5米高的架子上坠落受伤,事故发生后,董某被赵某等人送往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治疗一周后转入西京医院继续治疗。事故发生后,张某给付赵某1.55万元,赵某将该款全部转给董某用于支付医疗费,与董某一起干活的杨某等五人共同给董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董某为治病花费共17万余元。2018年1月,董某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某、赵某等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0万元。
法院判决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张某辩称,他家的房屋建设工程是承包给赵某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安全责任由承包人赵某承担,因此他不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辩称,他将木工部分以每平方24元的价格包给杨某,在对方进场前,他已经和对方明确了安全责任自负,所以他不承担责任。
杨某则辩称,他和董某等六人是一起干活的,不是董某的老板,所以他也不承担责任。其余高某、王某等几人共同辩称,他们和董某、杨某共六个人就是一起干活分钱,六人之间没有雇佣关系,是平等的,都是给赵某打工,所以他们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张某一次性补偿董某3.5万元,减去已付费用,再补偿19500元;由赵某一次性补偿董某4.5万元;由杨某等五人每人一次性补偿董某1万元,共计5万元,减去已付部分,再补偿46500元;驳回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吴 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与董某等人之间构成承揽关系,董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未能注意安全,自身有一定过错,无证据证明定作人赵某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故赵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张某作为工程业主,赵某作为定作人,都是董某劳动的受益者,且董某在本案中遭受的损害后果较为严重,损失已明显超出了其经济负担能力,故由二人对董某适当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以及张某、赵某的经济能力,法院判决由张某一次性给予董某经济补偿3.5万元,赵某一次性给予董某经济补偿4.5万元。杨某等五人与董某合伙承揽工程,董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受到损害,杨某等五人作为受益人,也应当给与董某适当的经济补偿。结合该五人的经济能力,法院确定由杨某等五人各一次性补偿董某1万元。赵某、杨某等人已支付的费用,应从其补偿费用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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