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强是在2007年开始和张萍谈恋爱的,没多久两人便按照农村的习俗办了酒席,但是一直没领结婚证。2008年女儿周玉茹出生,但幸福美满的生活却因周强强的突然去世被打破。周强强去世不到50天,张萍回了娘家,将只有1岁多的女儿留在了奶奶顾春花家。刚走的几个月,张萍还经常回来看看,但改嫁后,张萍又生了孩子,回来看周玉茹的次数也越来越少。
多年来,失去了儿子的顾春花把全部的精力都放在孙女身上,用微薄的收入供周玉茹读书。为了对孙女更好地监护,不久前,顾春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孙女周玉茹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的名下。
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法庭立案后,承办法官来到顾春花家中了解情况,并确认了周玉茹的确从出生后便由顾春花一直照顾。法官随后通过电话与周玉茹的母亲张萍取得了联系,张萍在电话中表示,自己已经改嫁,而且也有了孩子,没有能力再抚养周玉茹。
法院认为,从对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到奶奶顾春花的名下,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最终决定,依法支持原告顾春花的诉讼请求。
秦州区人民法院刘明星:
在我国农村,有一部分年轻人结婚只办仪式,不领取结婚证,由此引发的抚养权纠纷时常发生。
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义务,所以我国的法律对于抚养权的规定中,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具体由谁抚养,一切都要以对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成长有利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我国《民法通则》也有规定,监护人是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监护能力的亲属中确定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监护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明确规定,与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本案中,周玉茹虽为非婚生子女,但其应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在周玉茹的父亲周强强离世后,母亲张萍作为周玉茹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履行对女儿的抚养、照顾、教育和管理的监护职责,但其未能履行。奶奶顾春花长期与周玉茹共同生活,生活环境较稳定,亦有监护能力,且张萍同意由顾春花抚养周玉茹,故法院出具调解书,变更顾春花为周玉茹的监护人。
爸爸去世后,妈妈也改嫁他人,将年幼的孩子留给奶奶独自抚养。多年后,为了更好地监护孙女,奶奶决定打官司向儿媳讨要孙女的抚养权。秦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抚养权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景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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