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蔚军平】秦州区一男子代买毒品,并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从中牟利,最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8月15日中午,吸毒人员李某电话联系任某帮忙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给任某毒资200元。任某随后联系刘某,让其帮忙购买毒品。刘某购得毒品后从中抽出一部分作为酬劳,将剩余毒品交给任某,任某将毒品转交给李某。
8月22日下午,吸毒人员李某又让任某帮忙购买毒品,任某再次电话联系刘某代买,三人在秦州区岷玉路附近见面后,完成交易。
9月3日,公安民警在刘某家中将其抓获。9月29日,刘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而此前,刘某就曾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过。
2018年11月,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据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张丹介绍,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帮吸毒人员代买毒品的过程中,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随后以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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