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女方还是12岁时就订立了“娃娃亲”,7年后两人结婚并生子。如今妻子以包办订立“娃娃亲”无感情基础为由起诉离婚,那么法院能否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呢?
这日子没法过了!
案情回放
1984年,12岁的少女徐某与17岁的少年金某在家人的主持下订立“娃娃亲”。7年后的1991年,二人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双方生育了一个儿子。
后因双方均在外地打工聚少离多发生矛盾,妻子便以包办订立“娃娃亲”无感情基础等为由,于今年起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欲与丈夫离婚。
法官说法
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
庭审中,金某辩称,双方虽有矛盾,但已结婚多年,所以他不同意离婚。鉴于整个案情,法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法院判决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高建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结合本案,原、被告于1991年底举行结婚仪式,于1992年生育儿子,可以认定原、被告系事实婚姻,双方具有夫妻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虽婚前订立“娃娃亲”,但双方共同生活近28年,且生育一子并共同抚育至成年,双方已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如双方能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彼此关爱、相互扶助,夫妻感情有望得到改善,故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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