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积区一个体户拖欠货款不还,被起诉后,法院开庭时又不到庭,最后法院依法缺席审判,支持了原告要求限期付款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市民高某专门从事机械配件销售业务,自2010年起,麦积区的杨某从原告高某处购买各类机械配件。根据杨某的要求,高某将购买的相关机械配件通过物流公司送至杨某。2014年,双方进行结算,由杨某出具欠条一份。之后杨某一直未付货款,高某一纸诉状将杨某起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
审判经过
法院依法向被告杨某送传票,但因住址不合适无法送达到被告。主审法官李晨主动联系杨某,要求提供准确地址,经过了几番周折后才将传票送达杨某。在开庭当天,杨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法院决定缺席开庭。
由于原告高某仅仅提供了欠条和物流单,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欠条是否系被告杨某本人出具,加之物流单未加盖物流公司公章,而且均系寄件人填写,致使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后来原告高某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被告杨某向其转款的银行流水。在该组证据的基础上,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双方之间债权债务清晰。尽管被告杨某未到庭,但原告的举证足以认定了案件基本事实。
最后,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高某要求被告杨某限期付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北道埠法庭 李晨
缺席审判制度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殊制度,主要针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形所适用的制度。缺席审判制度要求原告通过举证,必须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以及法律关系,这就对原告提出了较高的举证要求。对法院而言,在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必须严格把握不同法律关系中原告的举证责任。而对被告而言,缺席审理势必将自己置于不利地位,放弃了其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权利,势必会影响其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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