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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 意外身亡 雇主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天水晚报 2018-09-13 11:15   https://www.yybnet.net/

一男子带病给他人提供劳务,出现意外跌倒后死亡。因男子带病干活而亡,导致雇佣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产生分歧,后经法院调查认定,男子在此案中负主要责任,而雇主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5年3月,清水县男子林某要修砌自家花园,便找到陈某协商,陈某听后,答应为其后院砌石墙修花园。

由于陈某常年患有高血压,在干活期间,陈某又感冒了,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体力劳动,且当天下过雨,地面湿滑,导致陈某在干活时意外跌倒后去世。之后陈某的妻子张某多次与林某及其家人商量解决此事,由于双方对于陈某的雇佣关系以及带病提供劳务存在分歧,均未有结果。今年6月,张某将林某起诉至清水县人民法院,要求林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7万余元。

经过法院调查认为,陈某已去世三年有余,林某虽辩称陈某为其义务帮工,且农村也普遍存在无偿帮工的现象。但陈某是农民,常年从事体力劳务活动,亦是靠为他人提供劳务挣钱,并用于家庭生产生活,林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陈某之间系义务帮工关系,因此,陈某与林某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

本案中,陈某在为林某砌花园的过程中,突然跌倒后去世,林某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常年患有高血压,且在给被告林某提供劳务之时已经感冒,应遵医嘱尽量少干体力劳动,多休息,但其仍坚持为被告林某砌花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林某事先知道陈某患有高血压疾病,陈某干活前去过村医处取药,林某应当知晓陈某当时的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体力劳动,且当天下过雨,地面湿滑,故林某对陈某的死亡负有次要责任。

今年8月,清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林某承担全部赔偿金额的25%,一次性赔偿权利人张某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9728元。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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