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麦积讯【记者王琳】天水市一家建材公司将施工项目承包给他人施工后,对方如期完成并交工,结果该公司却拖欠部分工程款迟迟未付,被对方起诉。日前法院判决,该公司尽快付清余款并承担利息。
2015年6月10日,家住清水县的男子单某与市内一家建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单某全额垫资承包该公司日产2500吨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道路硬化施工项目,工期自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7月25日共45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4个月开始支付最终结算款的40%,剩余部分陆续付款,至2016年2月除保修金外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单某如期完成工程交付该公司使用,该公司因资金问题延迟至2016年5月29日才与单某结算。经结算,该公司应付单某工程款365万余元。自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该公司以实物顶账的方式陆续支付单某工程款294万余元,剩余工程款一直拖欠未付。
2018年8月上旬,单某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工程结算余款及利息。
麦积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郑毅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此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欠款利息,单某主张的利息要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故法院确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最后,法院依照《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判决由该建材公司给付单某剩余的工程款及利息合计785418.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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