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休庭时史居平走出法庭
本报讯 12月13日上午9时,原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长史居平涉嫌徇私枉法、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在武威市古浪县审理。当日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史居平一再为自己辩解,他认为自己没有徇私枉法,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975500元的事实愿意承认。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被告人史居平认为自己能够说得清这些钱的来源。
“按程序办
!”让涉黑分子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人指控:受人请托徇私枉法
被告人史居平辩解:只是“按程序办”!审判员:“你给下面的人打电话了没有?”被告人史居平:“打了。”
审判员:“你给下面的人打电话说:‘按程序办\’?”被告人史居平:“是。”
审判员:“这个‘按程序办\’有没有其他方面的暗示?”被告人史居平:“没有。”
......
当日庭审过程中,审理徇私枉法罪事实部分时,被告人、证人、证言几次提到“按程序办”这个暖昧的字眼,面对审判长及审判员的提问,对此,被告人史居平认为,自己只是交待下面的人“按程序办”,并没有特别的用意和意图,而正是由于当时时任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局长史居平的这个“按程序办”让涉黑分子罗某某等人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诉人指控,2008年12月,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在查处罗某某故意伤害陈某某案件时,罗某某的朋友余某某托霍某某请时任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史居平帮忙,并威逼受害人陈某某同意对案件进行调解、提出撤案申请。史居平向秦州公安分局北关派出所教导员任某某询问案情后,安排任某某将该案调解处理。任某某即按史居平的安排让办案民警对该案的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写出撤案报告,被告人史居平指使秦州公安分局副局长刘某某在撤案报告上签字,未经会议研究即将该案撤销,致使罗某某等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在2012年4月,罗某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提起公诉。
此外,根据公诉人指控,2009年6月,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在查处张某某故意伤害朱某案件时,张某某的朋友余某某安排黄某让霍某某请时任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史居平帮忙,并指示他人到受害人朱某住院的医院,威逼其同意对案件进行调解、提出撤案申请。史居平向时任石马坪派出所所长的任某某安排对该案调解处理。任某某即按史居平的安排让办案民警对该案的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写出撤案报告,史居平指使秦州公安分局副局长白某某在撤案报告上签字,未经会议研究即将该案撤销,致使张某某等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后在2012年4月,张某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对于以上两项公诉机关指控的徇私枉法事实,被告人史居平始终认为自己不曾徇私枉法,之所以在工作中关照霍某某等人,是因为霍是自己的“小兄弟”,但在具体的事情办理当中,他并没有指示下面的人具体怎么去做。
非法收受17人18次贿赂
公诉人指控:非法收受17人18次贿赂
被告人史居平说:都是逢年过节孩子上学人家送的!审判员:“霍某某给你送过多少次钱?”被告人史居平:“记不清了。”
审判员:“他是在办事的时候给你送钱?”
被告人史居平:“不是,办事时我从来不收钱。都是人家在逢年过节或孩子上学时送的。”
审判员:“总共送过多少?”
被告人史居平:“总数字记得不太清。大概有9万吧!”
......
根据公诉机关调查,2008年8月至9月期间,李某某、沙某等人在天水市秦州顶天宾馆二楼茶园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沙某托霍某某(另案处理)向时任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长兼秦州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史居平打招呼,请求为赌场
提供保护。期间沙某先后向霍某某支付赌场保护费
17万余元,霍某某分4次在史居平的办公室送给
其现金共计7万元。2008年9月22日,秦州
公安分局大城派出所接到天水市公
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
顺天宾馆二楼茶园查获参赌人员60多名,赌资20余万元。在查处的过程中,史居平给正在现场办案的派出所所长荣某某打电话,要求对涉案人员进行治安处罚,不再追究。荣某某当即按照被告人史居平的指示对涉案人员进行治安罚款处理,未再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2008年6月18日晚,余某某伙同坚某某等十余人在天水市天辰大酒店一楼大厅殴打武山县公安局干警汪建平、卢永平,致汪建平轻伤,卢永平轻微伤。案发后坚某某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余某某等人被上网追捕。为此余某某让沙某托霍某某向时任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长兼秦州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史居平打招呼给予帮助,史居平让当事人双方先行调解。此后,沙某带坚某某等3人家属多次找受害人调解并最终达成赔偿协议。霍某某将案件调解的情况告被告人史居平,并在史居平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3万元。被告人史居平对先后到案的余某某、白某某决定取保候审,后决定将余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撤回起诉。
根据公诉机关调查,天水市义兴实业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史居平在其开办、经营铁矿和购房过程中协调相关事宜给予帮助,在1997年至2007年期间,先后送给史居平现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另外,天水市天龙矿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天水市天龙矿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甘肃省建八公司经理等公司负责人为了感谢被告人史居平在治安维护和拆迁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助,先后送给被告史居平20万元、8万元、4.3万元等数额不同的人民币。
加上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天水湖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王某某、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副局长任某某等人为了得到被告人史居平的关照和支持,送给被告人史居平1.9万元、1.7万元等不同的数额。据统计,被告人史居平在担任天水市安全局办公室主任、天水市安全局副局长和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长兼秦州公安分局局长、天水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共非法收受霍某某、王某某等17人18次贿赂,共计人民币9755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史居平对于以上受贿事实的指控,他多次强调有些事情自己“不知道”,但对于别人送给自己的钱,被告人史居平表示愿意承认。
由于以上受贿事实众多,被告人史居平涉嫌徇私枉法、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12月14日仍将开庭审理。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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