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丘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2005年9月13日,安丘市人民政府与莱芜正泰钢铁有限公司(下称正泰公司)作为甲乙双方签订投资协议,由乙方在安丘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承建长安路两侧沿街商铺和住宅的开发。其中,协议第四条约定,甲方同意给乙方提供以下优惠政策,用于道路建设补偿:…… 2.免收土地契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 3.营业税(含教育附加费、城市调节基金)、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于项目市政设施投资补助,并于乙方交纳 30日内返还乙方。协议签订后,正泰公司注册成立了潍坊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置业公司),置业公司依约完成了长安路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并对长安路两侧沿街商铺和住宅进行了投资开发,完成了相关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置业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 4141406.92 元、 土地使用税978759.43元、营业税9711685.73元(含教育附加费 272343.67元)、企业所得税4526207.33元。置业公司要求安丘市人民政府依据投资协议第四条第2、3项的约定向其返还相应税款未果,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投资协议属行政协议,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判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的规定,对税收开征及减免具有普遍约束力。故该项约定符合行政规范要求,应认定有效。协议第四条第3项约定营业税、 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于项目市政设施投资补助,并于乙方交纳 30 日内返还。 该约定实际为营业税、 所得税地方留成在置业公司交纳后予以返还的问题,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约定的营业税属于地方性财政收入,在安丘市人民政府对其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情况下,应当全部返还。 对于所得税的返还,山东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分享比例为32% ,故安丘市人民政府应按地方留成的32% 返还置业公司。遂判决安丘市人民政府返还置业公司已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共计1116007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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