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被告昌邑市国土资源局所属的昌邑市土地储备中心公开挂牌出让2011-21地块,某巾被公司以957万元竞得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仅向被告缴纳土地出让价款400万元,尚欠缴557万元。被告先后于2011年6月、2014年7月两次向巾被公司下达催款通知书,但该公司始终未缴纳剩余款项。
◆【法官说法】
昌邑市人民法院认为,昌邑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告昌邑市国土资源局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没有及时全面履行征缴国有土地出让价款的法定职责,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人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巾被公司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土地出让价款,被告应当及时并全面履行其法定职责,但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致使巨额土地出让价款未能征缴,损害了国家利益。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判决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对巾被公司欠缴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款进行追缴。记者宋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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