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间,在潍坊某公司院内,该公司经由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决定并具体操作,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将化学镀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车间水池,并通过PVC管流入公司院内粪坑。
经环保部门取样检测,粪坑中水样总镍含量为30.00mg/L,总铬含量为24.3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1900-2008)中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总镍为0.5mg/L、总铬为1.0mg/L,被告单位潍坊某公司排入粪坑的水污染物中,总镍、总铬含量均超出国家标准三倍以上。
潍坊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潍坊某公司、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刑罚。
鉴于被告单位潍坊某公司、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潍坊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新闻推荐
58万手机号码尚未实名登记 三大运营商下最后通牒,10月1日起未实名用户将被限制服务
以后办理电话卡都需要实名认证,未办理实名认证的电话卡将不能使用。本报记者孙国祥摄本报记者李晓东手机号还没有进行实名登记的潍坊市民,请抓紧办理补登业务了!12日,记者从潍...
潍坊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潍坊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