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0日讯(记者王琳)3月20日上午,潍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司法局和市交通局主要负责人解读《潍坊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重点规范了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服务与安全、监督检查等内容,立法重点保护乘客权益,自4月1日起施行。
公共交通是城市综合交通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潍坊共有运营车辆1517辆,线路97条,总长度1904.23公里,日运量34万人次,对于满足公众基本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场站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不衔接、线路运营权运作不规范、日常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为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出台一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办法》规定了专项规划、规划的控制与落实、用地保障、公交设施配建、公交设施用地综合开发、公交专用道以及公交企业补偿补贴等内容。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取得线路运营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四章是运营服务,主要规定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义务、驾乘人员资格、从业人员守则、车辆运营标准、乘客义务、承担指令性任务等内容。第五章是运营安全,主要规定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安全应急措施、车辆要求以及违禁物品、禁止行为等内容。第六章是监督检查,主要规定了定期检查、服务评价、举报投诉、监督制度等内容。保障正常运营秩序和服务质量。第七章是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对公交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相关部门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处罚标准。
此外,保护乘客合法权益是城市公交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为了充分体现对乘客权益的保护,《办法》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了规范:一是第二十七条规定运营中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行驶时,驾乘人员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乘客换乘同线路后续车辆,同线路后续车辆不得拒绝换乘和重复收费。二是通过强化经营者的义务及对经营者行为的规范,达到保护乘客合法权益的目的。三是建立监督和投诉受理制度,为使乘客的投诉得到及时处理,第六章第四十条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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