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亭男子邹某因经济纠纷财产被查封,他却不肯遵守法律规定,擅自处置被查封的狐狸,未向法院说明,也没有将对应价款提存至法院,而是将相关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日前,寒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本案,被告人邹某因非法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狐狸,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宋树云
欠钱不还被同伴起诉
所养狐狸被法院查封
管某和邹某是寒亭人,两人曾合伙养殖狐狸,后管某因身体原因经与邹某协商后退出,由邹某独自经营。邹某继续租用管某的土地,且两人于2016年12月13日签订了《承包合同》。同时,双方结算了在合伙期间的投入,邹某一时周转不开,向管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欠管某现金150000元,分2年还清……”
2018年11月份,两人将合作期间存储的毛皮卖掉,管某应分得78000元。由于邹某急需用钱,管某便没有将这笔钱拿走,而是让邹某再次出具了一张欠条。由于邹某迟迟没有还钱,两人为此发生纠纷。2019年10月28日,管某将邹某起诉至寒亭区人民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
寒亭法院审查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人邹某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同年11月22日,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邹某养殖的狐狸进行查封,要求被告人邹某如果变卖狐狸,应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并将所得价款提存至法院,不得私自进行处理,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擅卖狐狸偿还债务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邹某在法院对狐狸进行查封后不久,便将狐狸私自处置掉,未向法院说明,也未将对应价款提存至法院,将相关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寒亭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邹某支付管某租赁费250000元及利息2451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邹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义务。后来,管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被告人邹某涉嫌犯罪,遂将其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寒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明知法院对其养殖的狐狸进行了查封,仍私自变卖,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法官介绍,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司法机关为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对涉诉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排他性。本案中的邹某原本只是民事纠纷当事人,却为了逃避履行财产给付义务,藐视法律权威,最终成为刑事被告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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