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目前,大量上路行驶的电动车都超出了非机动车的技术标准,当遇到这种超标电动车撞人的事故时,应该怎样划分赔偿责任呢?
2016年3月,青州的殷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城区的一处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轿车相撞,致使殷某受伤、电动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殷某违反《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停车观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判定两人承担同等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殷某住院治疗7天,医院主要诊断为:右内踝骨折、右侧胸部软组织损伤,并出具诊断证明:殷某出院后误工和护理时间各60天。刘某驾驶的电动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后因当事人之间未达成赔偿协议,殷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并首先由刘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剩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与刘某按比例赔偿。
【法院审理】殷某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殷某受伤属实,交警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了事故成因,并确定两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应予确认。
关于两被告的赔偿责任,应分别处理。对于刘某所驾驶的电动轿车,参考国家标准关于非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应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的技术要求,该电动轿车超出了非电动车的国家标准,应属于机动车。因此,殷某与刘某之间应按照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原则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综合案情,刘某应承担殷某7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核定殷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6万余元。近日,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殷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并驳回原告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报记者宋树云本报通讯员安兆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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