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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病丈夫不管 法院这样判

来源:潍坊晚报 2021-03-08 09:41   https://www.yybnet.net/

夫妻本应互敬互爱、互信互助,而青州女子张某与男子李某为夫妻,张某不幸患上一种慢性病需要长期接受治疗,起初丈夫李某还支付医药费,后来便不再支付。张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最终,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张某医药费和生活费。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述。3月7日,记者获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潍报全媒体记者常方方通讯员安兆宝

【案例】

2015年春天,张某与李某结为夫妻,两人感情一直很好。直到2018年春天,张某觉得身体不适,便到青州某医院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她患上了一种名为皮肌炎的慢性病,而且伴有一些并发症,需要长期治疗。

张某得知自己得了慢性病后心里十分难受,在青州某医院住院进行第一疗程的治疗。住院十几天,一共花了不到两万元,因为她自己并无积蓄,这钱便由丈夫支付。

出院后不久,张某觉得病情又有加重的迹象,为了得到更好的治疗,她又辗转找到济南的一家医院接受治疗。住院十五天后出院,丈夫李某帮其支付了全部治疗费。

经过两次住院后,张某病情还是没有得到控制,无奈只能继续住院治疗,在青州、济南两地来回跑。让张某伤心的是,起初李某对她还比较关心,可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的态度大不如从前,不但不到医院看望她,也不再给她出钱治病。

从2018年中旬到2020年中旬,两年的时间,张某多次住院,总共花费医药费54096.74元。因为没钱治病,张某只能找娘家人借钱。而在这两年的时间里,李某对她不闻不问,也没有支付生活费、医药费。期间,张某曾打电话找李某,希望他念在夫妻情分能给她一些钱,但是每次都以失望告终。张某觉得自己不但承受着身体上的折磨,在精神上更是倍受煎熬。

因为医疗费的承担问题,2020年10月,张某起诉李某,要求李某支付医疗费54096.74元及生活费375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其医疗费2400元、生活费1500元。诉讼中,张某诉称,她治病花的医药费和生活费均是自己娘家代为支付或者自己通过借款支付,李某未一起负担。

此时,李某却辩称,他已经支付了原告的全部医疗费和生活费,并于庭后提交了2018年和2019年的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两份。

张某认为,李某提交的两份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上的盖章不清晰,两份微信交易明细的盖章不一致,表格与运营微信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真实表格也不一致,交易明细内容系伪造,多笔转账记录并未实际发生。张某对李某提交的证据均不认可,并提交了其个人微信交易明细,称李某转给张某的上述款项是伪造或者代为转给交易公司的款项。

对于原告提出的上述异议,法庭责令被告限期补充证据,作进一步说明,被告逾期未提供。原告另提供税务查询结果,证明被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2019年前三季度营业额五百余万元,以证明被告履行相互扶养义务的经济能力。

【审理】

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的权利,对方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本案原被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患有的皮肌炎目前医疗技术尚不能彻底治愈,需长期服药治疗。同时,原告也提供了为支付医疗费而借款的证据,证明其无支付能力和生活来源,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花费和一定的生活费。

被告虽主张并未停止支付原告医疗费和生活费,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被告主张未停止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所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54096.74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生活费,根据山东省有关部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近三年来的统计数字以及当地实际情况,酌定按照原告主张的每月1500元计算,故对要求被告支付25个月治疗期间的生活费375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释法】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有密不可分的人身关系,有相互扶养、扶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强制性,目的在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种义务是平等的,无论是丈夫对妻子还是妻子对丈夫,无论双方对家庭贡献的多寡,无论双方之间是否有夫妻财产约定,只要双方还存在夫妻的身份关系,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在配偶存在残疾、疾病或其他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困难情形下,都必须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如有违背,另一方有权依法追索扶养费。如果扶养义务人拒绝履行该义务,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称,本案中的张某、李某还是夫妻,张某生病无收入的情况下,李某就应当承担起对张某的扶养义务。

2020年11月,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25个月期间的医疗费54096.74元和生活费375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于每月的20日前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2200元和生活费1500元。

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述。近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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