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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土壤环境促进永续利用

来源:潍坊日报 2018-08-13 09:48   https://www.yybnet.net/

▲“猪-沼-藕-渔”种养结合模式潍坊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车间◤潍坊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运输车辆

□本报记者付生

为构建科学、务实、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潍坊市制定出台《潍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努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根据《方案》制定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类型及分布,和以机械制造、石油化工、化工、医药、造纸包装、纺织服装、食品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固体废弃物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编制《潍坊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2018年底前查明全市不同类型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负责本辖区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在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土壤质量调查。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设置土壤环境质量市控监测点位,加强土壤环境与居民健康监测点和地膜、农药、化肥、秸秆等监测点位建设工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形成完整规范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市及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环保部门应具备土壤采样与制样能力,市及重点县环保部门应具备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的能力。配合山东省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市、县两级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环保部门应对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等不同类型农用地在本地区的土壤环境质量进行定期采样和监测,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预警监测点位,开展加密监测和数据分析、预报,依托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等手段,采取“趋势预警和超标预警”的模式,开展全市范围内的农用地和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预警监测和预报。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综合利用环保、国土、农业等资源,建立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加强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保护居民健康中的作用。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中污染物检出率、土壤中污染物超标情况、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项目、农产品质量标准污染物控制项目、相关环境标准中控制项目等检测值为标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20年底前完成耕地分类划定。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切实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高标准建设和更严格的保护制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同时,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优先将集中连片、排灌条件良好、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完善的粮棉油、蔬菜、优势产业带等高产田和具备改造潜力的中产田划为基本农田,并落实土地质量保护措施。到2020年,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619万亩,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84万亩,995万亩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着力推进安全利用类耕地使用安全。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依据国家、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严格防止管控类耕地污染风险。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加强全市268.99万亩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明确区划范围。在临朐县、青州市和寿光市等林地、园地分布较为集中的区域,及在全市牧草地主要分布的寒亭区、寿光市北部沿海地区,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到2020年,全市各类园地面积达到85.97万亩,林地面积达到178.06万亩,牧草地面积保持在2.7万亩。

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加大在滨海湿地保护区、北部沿海湿地生态区、西北部沿海湿地保育区、白浪河两岸湿地等地区的湿地保护力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珍稀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严禁围垦沿海芦苇湿地。到2020年,全市湿地保护面积增加到91.44万亩,湿地治理恢复面积达到10.6万亩,陆地湿地受保护面积达到70%。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机械、化工、医药、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地块规划用途,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征收土地程序。具备土壤污染修复条件的地块,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

严格用地准入。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规模,制定建设用地利用标准,防止超标准用地和浪费土地。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防止工业用地低效扩张。各级国土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前期预审论证,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

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在北部沿海地区和南部山丘地区,包括寿光、寒亭、昌邑三地的北部和高密、临朐两地的南部等未利用地主要分布区,未利用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所在地政府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对拟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要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向滩涂、盐碱地、沼泽、湿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卤水、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未利用地资源在开发利用时,应特别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加强土地利用变化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动态监测。未利用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国家节约集约利用的标准,尽量做到集中连片,规模发展,尽量减少对湿地、河流水面的占用。加大盐碱地治理和污染防治力度,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石油化工、化工、盐化工、医药、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企业,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与相关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准,优化和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根据全市空间发展战略和规划建设要求,将市域内深刻影响长远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地区,划分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有针对性地进行保护和控制,以确保该区域的可持续发展。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新建项目,必须迁入或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严控工矿污染。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

加强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制订本辖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企业搬迁后要开展场地环境调查,评价土壤污染程度,结果作为场地土壤污染修复的依据。纺织、印染、造纸、化工、医药、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烟草、肉食加工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环保和经信部门备案;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公开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实行全过程管理,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严禁废水、废渣、废泥落地,减少对土壤的直接危害。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同时,按照经济、社会、资源、环境效益统筹,协调发展原则,划分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和其他开采区。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提高铅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5年下降9%,进一步落实重金属风险防控措施。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利用安全高效的方式处理废旧电池等危险废物。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到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

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持续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强化高毒、高残农药源头监管,全面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积极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加强秸秆还田技术措施,大力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15年实现零增长,利用效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5%,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加快推广土壤熏蒸修复技术应用。加强盐碱地治理改良利用,开展微生物栖息改碱技术、节水节地型暗管改碱技术实验与推广。实施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创建工程,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示范推广光热降解、全生物降解地膜和0.008—0.01mm以上标准地膜;加快一膜多用、适时揭膜、机械拾膜等技术的推广利用。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在全市开展废弃农膜回收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市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和洁净养殖技术。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加强生产有机肥生产,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100%,全市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100%和60%以上。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须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严禁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直接灌溉农田。

减少生活污染。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等,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开展农村废旧窑坑、坑塘、渗水湾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到2020年,完成全市的行政村环境整治任务,全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城市(含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8年底前制定潍坊市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建立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

明确治理与修复监管体系。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以油气开采、石油化工、医药、有色金属冶炼、造纸、固体废弃物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土地为主,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对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追责。

开展治理与修复试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应根据本地土壤污染程度及类型、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影响人民居住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要根据耕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1个农用地类和2个污染地块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12万亩。

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研发机构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有机污染物的微生物降解技术、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湿地保护与恢复、土壤盐碱地改良,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强政产学研金结合,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支持企业和单位对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进行研发,积极支持有关单位和企业申报各级各类财政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根据治理与修复试点经验,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不反复的土壤污染修复适用技术。强化果菜生产区病虫草害绿色防控、农药减量控害技术的推广应用,在设施蔬菜栽培和果树种植集中区域重点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在全市大力推广土地深松免耕播种保护性耕作。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科技园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的集成示范,加快成果推广与转化。建立健全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积极加入全市网上技术服务平台和全省农业技术交易平台。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

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实施方案的主体,对潍坊市土壤防治工作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实行定期调度督促。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

严格评估考核。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纳入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严格落实目标任务,市政府分年度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全面强化监管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

积极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动做好对环保公益组织的规范和培育工作,进一步畅通公益组织诉讼渠道,排除诉讼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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