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丽云) 2月10日,记者走访市内企业发现,一些企业声称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但实际操作时将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在内。市劳动监察部门明确表示,这种做法属于违规,如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根据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梧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已于今年1月作出调整,市本级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5元。同时,岑溪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苍梧县、藤县、蒙山县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
记者在骑楼城走访时看到,一块招聘广告上写着“酒家诚聘:保洁员每月950~1050元”,于是以应聘保洁员的名义前去咨询。该酒家一名工作人员说:“保洁员平时的工资就是950元,如果在节假日加班,加上加班费每月就有1000元。”当记者问其是否了解梧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时,该工作人员回答“不清楚”。
当日,记者在市人才市场随机采访了十名求职者,其中半数不太了解最低工资标准,另有三名求职者表示了解最低工资标准,但不清楚是否包括加班费和用工方应当支付的其他待遇。
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均被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在剔除应支付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全市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但是,最低工资标准并不等同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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