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东荣通讯员谭巧华)9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判处被告人刘炳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市中级法院首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实行限制减刑。
今年2月8日16时许,苍梧县京南镇木播村旱塘组村民刘炳贵,与同村村民陈××发生争执,持锄头击打陈××,致陈××严重颅脑损伤并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刘炳贵逃离现场,但自行拨打110电话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炳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刘炳贵的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刘炳贵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刘炳贵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对其限制减刑,遂判处刘炳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同时,责令刘炳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新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168.18元。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针对过往司法实践中“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突出现象,建立了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限制减刑的新刑罚制度。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因累犯及八种暴力性犯罪被限制减刑的罪犯,如果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则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如果缓期执行期满后直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则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二十年。同时,对这部分限制减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即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的实际执行期通常长达二十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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