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9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两起毒品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明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景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被告人柯有艺无期徒刑,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吴明钊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2年9月16日与朋友陈××(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WY6359的轿车将一批“开心水”从广东云浮市运给广西南宁市的买家,但交易因故未果,吴明钊便将“开心水”运回广东。途经苍梧县苍郁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在其轿车尾箱内查获“开心水”843瓶,总净重达18184克,经检验该批“开心水”分别含有MDMA和甲基苯丙胺成分。
柯有艺为获取高额非法利益,在“广东老板”的指使下,与老乡陈××一起驾驶一辆轿车于2012年8月24日到广西凭祥市。12时许,李景林在他人指使下,到凭祥市大明山大排档一包厢找柯有艺,当李景林走到包厢外走廊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搜出其带给柯有艺的总净重1750.5克含有海洛因成分的白色块状物。
法院审理认为,吴明钊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运输,李景林、柯有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吴明钊贩卖、运输含有MDMA和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8184克,属于数量大,李景林、柯有艺运输毒品海洛因1750.5克,依法均在“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处刑范围内。柯有艺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运输毒品未遂,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吴明钊、李景林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判处死刑,但考虑到吴明钊携带的毒品成分含量极低,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而李景林是受人指使运输毒品,故判处吴明钊、李景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钟康安 罗豪 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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