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苍梧县泰和嘉园,中威公司架设的黄色的燃气管道已经架入居民房里
■本报记者 黄呈开 文/图
总部位于南宁市高新区的广西中威管道燃气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协议3年之后,苍梧县于2013年又与广西中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订了管道燃气及加气站特许经营合同,这导致中威公司在苍梧县多年来投资的1000多万元面临无法收回的境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威公司将苍梧县政府及苍梧县住建局、中金公司告上了法庭,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苍梧县与中金公司的合同违法,责令该县采取补救措施。然而判决书已下达半年多,中威公司也多次与苍梧县沟通,但补救措施仍未采取。昨日,记者了解到,目前中威公司已上诉至广西高院,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
投千万元开发后
特许经营权“再嫁”
经苍梧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同意中威公司在苍梧县以“BOT”模式启动苍梧县管道燃气建设项目,项目合同由该县建设局(住建局前身)签订。2010年4月23日,中威公司与当时的苍梧县建设局签订了《苍梧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中威公司在苍梧县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期限为30年,对整个苍梧县的管道燃气项目享有排他性的统一开发与经营。
合同签订之后,同年的5月28日,中威公司向苍梧县政府提交了气源厂征地申请,并邀请相关部门完成了苍梧县管道燃气规划设计稿,当年8月该稿提交给了苍梧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随后,中威公司与泰和嘉园、龙宇茗都、凤凰城、丽源居4个小区签订了管道燃气建设合同,并投入巨资完成了小区燃气工程建设、市政管道和小区管道的铺设等。
“我们投入了1000多万元,他们(苍梧县)却与中金签订了同样的合同,这让我们无法接受。”中威公司副总裁陆凤杰说,2013年2月25日,苍梧县政府与中金公司签订了《广西苍梧县管道燃气及加气特许经营合同书》,该合同书中规定,合同签订的同时,苍梧县与中威公司的协议终止履行。
中威公司诉至法院
县政府辩称该公司违约
陆凤杰告诉记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威公司将苍梧县政府及苍梧县住建局、中金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认定苍梧县政府与中金公司签订的合同违法并给予撤销。
苍梧县政府辩称中威公司违约,导致苍梧县行政区域内至今仍未用上管道燃气,违约行为包括中威公司未依协议制定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计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也未将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的所有数据在编制完成后提交当时的该县建设局审批等。苍梧县政府认为其与中金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违法,中威公司无资格提起撤销诉讼。
苍梧县政府还称,该县住建局与中威公司、中金公司签订的协议,均是仅取得管道燃气项目的开发建设权,而不是管道燃气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开发建设权与特许经营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管道燃气的开发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属于行政法律范畴,任何一个企业取得管道燃气开发建设权后,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申请并经过法定评审合格后才能授予特许经营权,中威公司在管道燃气项目中至今未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苍梧县与中威公司、中金公司签订的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因而中威公司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苍梧县政府请求法院驳回中威公司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辩护的过程中,苍梧县政府未出示证据。
法院认定“再嫁”违法
责令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在法庭上,苍梧县住建局(之前签订合同的建设局)、中金公司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护,并请求法院驳回中威公司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过各方辩证,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苍梧县政府与中金公司签订《广西苍梧县管道燃气及加气特许经营合同书》违法,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今年6月26日,记者在苍梧县中威公司已经施工的泰和嘉园、凤凰城等工地上看到,由于未来未知,工地已经停工。陆凤杰告诉记者,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下达,之后中威公司曾与苍梧县政府、住建局等部门进行多次沟通,但该县并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6月26日上午,记者致电苍梧县曾负责该事宜的李姓县领导,询问补救措施事宜,该领导称其正在“下乡”之后,便挂掉了电话。
随后,记者拨打了中金公司一唐姓负责人的电话,其称,中威公司进入苍梧县4年,一直没有施工,这引发了苍梧县的不满,苍梧县不得已才引入中金公司建设燃气管道和供气,该公司与苍梧县签订合同之后,半年之内就具备了供气条件,对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其未给予回应。
因苍梧县政府在梧州中院判决后没采取补救措施,目前中威公司已上诉至广西高院,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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