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6月5日,苍梧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新《环保法》实施以来该县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苍梧县六堡镇村民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作案槽罐车一辆;覃×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两名被告于2014年11月利用假冒材料骗取梧州市某不锈钢公司的酚水处置资质,私自用油罐车把六车共200多吨含有氰化物、挥发酚等毒害性物质的废液运到苍梧县旺甫镇山心村龙邻组山顶和广东德庆某建筑工地排放。其中,四车排放到龙邻组山顶的公路两边,致使该组的水源、农田、山林被污染,村民生活受到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覃×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对两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黎火莲 李穗桦 林超勇 余盛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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