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犯罪嫌疑人黄×为还债心生邪念,便利用其母曾在某林场打工而熟识该林场的机会,伙同其姐姐黄×梅分别冒充该林场管理人员钟×及其媳妇的身份,在取得被害人林×恩的信任后,以买卖该林场桉树、疏通道路和支付尾款等为由,分三次从林×恩手中骗取数万元人民币。
该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黄×梅涉嫌诈骗罪,于近日移送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有关诉讼权力,并讯问了被告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和黄×梅姐弟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廖海洲 郭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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