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苍梧县岭脚镇志恒沙糖桔经销部(微型企业)等30户企业
本局查处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案,已经调查终结。因无法送达当事人,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六十七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在注册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在原地址查无下落,经苍梧县国税局、苍梧县地税局协查,证明当事人已连续超过六个月未缴纳税赋。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苍梧县地方税务局复函、苍梧县国家税务局复函等证据佐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本局于2016年5月31日通过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苍梧县人民政府或者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依法设立的公司也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苍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苍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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