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万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北法执字第14-27号执行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北法执字第14-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原属你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圩镇西南大道378号内C-35幢(苍梧建筑材料批发市场)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被裁定给徐书泳所有,现徐书泳到本局申请产权转移登记。根据国家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作为该屋产权所有人,应提交龙圩镇西南大道378号内C-35幢(苍梧建筑材料批发市场)的《房屋所有权证》,因此请你自本通知登报之日起7日内将上述房屋的第2300000335号《房屋所有权证》提交到本局,逾期本局将按国家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梧州市房产管理局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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