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圩镇西南大道378号内C-34幢(苍梧建筑材料批发市场)房屋原产权人苍梧县万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北法执字第14-27号执行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北法执字第14-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房屋已被裁定给徐书泳所有,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徐书泳已申请产权转移登记,现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2300000334号《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注销作废。
特此公告
梧州市房产管理局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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