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5年4月6日至5月16日期间,李某志、韦某孙与韦某政三人经合谋后,以偷窥他人银行交易密码、偷走银行卡并冒名取款的形式,流窜作案,大肆窃取他人财物。近日,苍梧县人民依法审理了此案,并分别对上述三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经查明,2015年4月6日,李某志、韦某孙、韦某政通过上述作案方式,在广西苍梧县旺甫镇附近银行窃取了吕某某人民币11000元;2015年4月11日,三人故技重施,在广西藤县天平镇窃取了唐某某人民币30000元;2015年4月12日,三人又在广西苍梧县沙头镇窃取了全某某人民币13300元; 2015年5月16日,三人再次犯案,在广西临桂县会仙镇窃取了冯某某人民币6800元。
本案由广西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苍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志、韦某孙、韦某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三人在本案中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其所起的作用和地位都属主要,均为主犯;三人属于流窜作案,多次盗窃,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近日,苍梧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志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韦某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韦某政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林炎华 郭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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