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梁萍 通讯员 钟康安)近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岑溪市一桑拿中心组织卖淫案进行终审,对六名涉案人员处以六年至缓刑不等的徒刑。
据了解,岑溪市江滨桑拿休闲中心平时以开办桑拿会所为名,实际上组织卖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组织卖淫人员分工明确,运作流程确定,规定了相应性服务经营项目、内容、对所收取嫖资的分成、卖淫妇女准入程序、工作时间安排及工资发放规定等等。同时安排相应的人员担任相应的职务。其中,彭某担任“总监”职务,负责桑拿中心的一切日常经营管理事务;许某担任“技术资源部经理”职务,主要负责对卖淫妇女的培训、管理工作;还有担任财会、前台收银员、“客户主任”、“楼面部长”等职务的其他人员。平时卖淫妇女的卖淫收入,均按约定分成从桑拿中心统一收取嫖客的嫖资中支付,桑拿中心对管理人员按月发放固定工资和提成工资。
原审法院认为,彭某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纠集并控制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卖淫罪;另外五人明知他人在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仍提供帮助,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并据各人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作出一审判决。彭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裁定彭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另外五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缓刑不等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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