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西江都市报》报道,租住在梧州京梧新苑的朱小姐前两天为房子的事很着急。她说,自己租住的房屋租期还没满,可房东急着要让她搬走,说是要卖房子,“可一时间让我到搬到哪儿呢?”
朱小姐说,2013年2月,她通过中介承租了京梧新苑的房子,租期为半年,签订有租房合同。但几天前,中介打电话给她,说有人想买这一套房子,房东也有意愿卖出去,多交的房租可以退还给她。
“我才住进来一个多月,怎么能中途就让人搬走呢?”朱小姐说。朱小姐还说,商议租房时,中介并未告诉她房东有可能会在租期之内回收房子,而且合同内也并未对房东是否能在租期内回收房子做任何说明。
3月8日下午,在朱小姐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上,记者看到有一项内容是关于中途解除合同的,约定为“在租赁期间,双方不得解除合同,违约方赔偿守约方人民币350元”。
为此,记者根据朱小姐提供的电话致电房东梁女士。她表示,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给予朱小姐赔偿,但是房子属于她自己,想卖就卖,不需要经过朱小姐的同意。但朱小姐则坚持,合同里没有写明租期内回收房子的约定,一下子要她搬走不可能。
对于房东究竟有没有权力在合同期内单方面决定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房子?记者咨询了梧州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周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朱小姐租赁期内,房东要将房屋出售,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者双方的协商意见处理。如果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朱小姐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住至合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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