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红莹女士:
你承租我司月桂花城1、2、3号楼一层23#商铺,自 2015年6月18日至今尚未缴交租金给我司,我司多次找你追偿租金,但你既不经营不在商铺,又不接听电话,导致我司无法联系你。为此在你商铺前张贴本通知,通知你于本月20日前到我司办理拖欠商铺租金、违约金的结算手续。否则我司当你不需要租赁使用该商铺,将自行收回该商铺。
梧州城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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