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谢韵 通讯员 高远 郑洁)10月8日,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新的《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办法》在2013年3月出台的《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申请、受理等方面的内容都做了修改和调整。调整后,公租房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
据悉,为解决梧州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梧州市于2013年3月出台了《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此外,从2015年10月1日起,梧州市将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行了“公廉并轨”。
2013年出台的《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在收入条件、自有住房、申请人年龄、居住年限等方面的要求较为严格。如收入条件方面,申请廉租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需低于680元(含680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需低于1800元(含1800元);在自有住房方面,则把申请家庭居住在父母、兄弟姐妹的住房,列入其自有住房的计算面积之内。由于梧州经济不断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2013年出台的《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如今已不再适用。
为了让更多住房困难家庭得到保障,梧州市于今年10月8日出台了新的《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自新《办法》发布之日起,原《梧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梧政发〔2013〕12号)、《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记者从梧州市公房管理中心获悉,新《办法》对以前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较大修改。新《办法》要求,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其中,家庭人均年收入调整为低于或等于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居住证、社保年限也从原来的2年以上(含2年)调整为6个月(含6个月)。自有住房方面,新《办法》要求,只有申请人的产权住房或承租的公房才算自有住房。
梧州市公房管理中心保障部业务员李婷婷表示,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退休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也将不再受收入水平的限制。对于梧州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见义勇为有功人员及其家属、伤残军人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退休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因病致贫住房困难家庭等,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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