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进行毒品活动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黎某并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仍将毒品冰毒贩卖给他人,因而触犯刑律被法院依法判刑并处罚金。
3月29日3时许,陈某打电话和黎某联系,说要购买毒品冰毒,双方约定在梧州市龙圩区某宾馆进行交易。随后,黎某开车到这家宾馆,在门口对出的地方和陈某进行了交易。陈某支付150元后,黎某便从车上拿了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毒品冰毒交给陈某。交易完成后,黎某开车离开,在途经市中医医院附近一小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随后,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龙圩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黎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故意出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归案后,黎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韦畅林 叶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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