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苏锦玉 先生/女士:
你于年7月6日与我司签订了关于梧州市旺城广场大学府3号楼1单元号房的《旺城广场“清盘一口价”定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定购协议”),但你在交付了购房定金后,一直未按定购协议约定前来办理付款及签约手续。鉴于你的严重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定购协议”第五条第2款等规定,我司依照“协议”解除“定购协议”并且不予退还定金。
现我司向你特别明确:依法解除上述“定购协议”,并且不予退还定金。
特此通知!
梧州市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年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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