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 黄柳艳 先生/女士:
您于年2月日与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由我公司出租的梧州市大学路-1号7号楼商务办公楼8层房。虽经我公司多次催收,但您至今仍未向我司付清所拖欠的租金等费用。鉴于您的严重违约行为,根据双方共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等约定,现我公司依法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上述房屋,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
请您在7日内及时前来缴交所欠费用并完成腾房。届时若您不来,我公司将自行处理,由此所产生的的责任均由您承担。
特此通知!
梧州市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年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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