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有两名女职工休产假,两名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企业按原工资标准每月发放工资与缴交社会保险,现申报的生育津贴已转到企业账上(生育津贴4000元/月)。请问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所领的工资能否与生育津贴同时享受?企业将生育津贴(4000元/月)与女职工月工资比对,若发放月工资低于月生育津贴,企业按其差额一次补发给女职工;若月工资高于月生育津贴,则不再发放生育津贴。即工资与生育津贴按高标准二选一发放,企业这样的做法是否违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络发言人回复:
根据《梧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生育津贴归用人单位所有并作为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由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得重复享受。
按政策规定,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应当转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再由用人单位把属于个人的生育医疗费发放给个人,而生育津贴归单位自主安排。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标准。即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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