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好友借款15万元拒还
2016年9月,陈某以“着急用钱”为由,向相识多年的朋友张某借款15万元,并承诺10天内归还。由于对方是自己多年的好友,因此张某并未多想,就把钱借给了陈某,也没有打算向陈某收取利息。
10天还款限期到了,陈某不仅没有依约还钱,而且要求张某再宽限10天。张某也没多想,便答应了陈某的要求。可是,陈某在还款期限到期后,还是未能偿还借款。张某见陈某无还款之意,便将陈某告上法庭。
经长洲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陈某答应在2016年10月17日前还清借张某的15万元。结果,调解书中约定的还款期限过了一个多月,陈某不仅一分钱没还,而且还躲了起来。于是,张某向长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扣划住房公积金还款
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陈某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却未查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多方走访调查,执行法官了解到陈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15万余元。今年3月中下旬,长洲区人民法院向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将陈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15万元划扣至法院专项账户。
法院在执行案件中能否划扣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4月20日,执行法官受访时表示,住房公积金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职工基本居住条件,在被执行人陈某及其家人已经拥有基本住房的情况下,已不再需要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对于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基本住房不能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如果再不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对债权人不公平。因此,将被执行人闲置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清偿债务,能发挥公积金存款的应有效用,对破解执行难问题、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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