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底,梧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了对人行道违规停机动车进行处罚的通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在人行道的非停车区域违规停车,将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请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是指依据哪些法律法规?为什么交警处罚违规停车是150元,城管处罚违规停车则是200元?
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网络发言人回复:
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职能移交清单的通知》(梧政办发﹝2016﹞239号)文件精神,“对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不含各城区管辖的乡镇)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反规定停放的处罚” 职能由梧州市公安局移交给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目前,我局对人行道违规停车处罚是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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