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2月27日其间,被告人莫某指使被告人李某坤、李某彬等人先后对梧州市某糖烟百货店的六家连锁店(丰业店、吉祥店、三云店、翠微店、潘塘店、一桥店),泼洒猪粪和油漆混合物,导致多间店铺的收银机及部分商品损毁。
万秀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李某坤、李某彬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莫某、李某坤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相关法律法规,万秀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明环 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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