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去年年满60周岁,按国家规定可以办理退休。由于其所在的集体企业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我的朋友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请问政府对这些老职工有什么优惠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络发言人回复:
根据《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5号)规定,男职工年龄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梧州市原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从1986年10月起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固定职工从1992年1月起实行个人缴费,大集体单位固定职工从1992年6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参保前可计算连续工龄的视同缴费。因此,在实施参加养老保险前离开单位的职工,原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不能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根据《关于严格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办函〔2014〕84号)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要严格按《社保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从参保之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严禁采取一次性补缴以前年度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增加缴费年限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
根据以上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申领基本养老金。按现行政策,没有针对原国有企业、大集体单位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优惠政策,建议你的朋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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