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谢韵 通讯员 李晚昌)买到新房本是一件高兴的事,但近段时间,市民陈女士却对这套新房焦虑不已。只因不久前,其所购楼盘的开发商通知陈女士,根据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的有关约定,由于陈女士未能按时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她需要支付违约金15912元后才可得到新房。
房贷发放延迟,购房者需支付违约金
陈女士在2015年购买了一套位于西堤路的商品房,在2015年8月、9月分两次缴纳了购房首付款,且在2015年10月与该楼盘的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
陈女士说,签订购房合同后,她并没有立即取得房屋首付款的正式发票,所以无法缴纳契税和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到了2015年11月1日,陈女士才拿到该楼盘开发商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她持这份发票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2016年1月,陈女士收到银行客户经理的反馈,称因为陈女士个人负债率过高,收入还贷比例达不到银行评分要求,因此该笔个人住房贷款暂时无法通过审批。
为了让贷款顺利通过审批,陈女士提前还了信用卡分期付款的金额,终于在2016年2月5日通过了该笔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2016年4月底,银行把陈女士的购房贷款发放至该楼盘的开发商公司账户。
本以为事情都办妥了,只需安心等待交房的陈女士,却在今年3月收到了该楼盘开发商的一份付费通知。
这份付费通知的大致内容为,根据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的有关约定,陈女士应于签订购房合同后30天内办妥按揭贷款手续,逾期付款则需按应付款的每日万分之四的比例计付违约金给开发商。该开发商对此还做了一份书面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表示,双方于2015年10月11日签订购房合同,因此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陈女士应付违约金合计30600元。该开发商公司综合考虑了陈女士贷款延期违约的实际情况,只酌情计收从2016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的违约金15912元。
多个原因致放款延误,市消委会介入调解
可是,陈女士认为,该楼盘开发商的说法并不合理。她表示,按照双方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签订购房合同后30天内交全按揭所需资料办理按揭贷款签约手续”,而不是30天内银行将按揭房款拨到该楼盘的开发商公司账户。
此外,陈女士说,虽然她的个人住房贷款审批有所延迟,但在2016年2月5日,银行已经通过了按揭审批。这个按揭审批通过的时间,是在开发商计算违约金日期2016年2月11日,及开发商2016年3月8日第一次发出付款催告函之前的时间,因此她并不存在违约一说。与此同时,银行在2016年2月5日审批通过了陈女士的购房按揭贷款,直到2016年4月28日才放款到开发商公司账户,陈女士认为在放款这个环节,从获得审批到转账至开发商公司账户这两个多月的时间,是银行自身办理业务造成的延误,并不是自己可以掌控的事情,因此,开发商不应向她收取违约金。
因为对此事双方各有各的看法,陈女士只好在近日将问题反映至梧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梧州市消委会)。经过梧州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该楼盘开发商愿意重新计算陈女士的违约金,最终,确定陈女士需支付金额为2856元。陈女士同意支付该笔违约金,开发商也同意在收取违约金后把房交给陈女士。
梧州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在进行大宗消费,尤其是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按照正规交易手续签订购房合同,并且仔细留意购房合同上的细节以及补充协议等内容。同时,在消费过程中,如果涉及银行贷款等情况的,市民最好事前进行相关咨询,了解贷款的手续流程、放款时间等,避免因此产生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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