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群众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凡在梧州市区范围内进行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和不动产转让、抵押登记,可仅由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所有权人或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载明的权利人根据交易备案或登记的申请事项,与交易或登记事项的另一方共同申请办理交易备案和不动产登记。
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梧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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