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离网友提问:
本人2017年10月31日退休,本应在退休的下月开始领取退休工资,但因受到新旧政策影响,办理退休手续部门变更,相关单位在11月1日才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通知从12月开始才能领养老金,退休人员的正常待遇因此受到影响。这样的做法不太符合情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络发言人答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及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1号)和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9月19日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梧人社函〔2017〕224号)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单位要及时为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和申领养老金待遇手续,并及时停发职工在职工资待遇。因单位延误办理相关手续,造成职工未能及时领取养老金或超发在职待遇的,由单位自行负责。因此该退休人员2017年11月份的养老金应由单位负责发放,其12月份养老金由社保局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发放,退休人员本人的退休待遇没有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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