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后杰同志:
广西梧州宏业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7年1月6日与你签订了一份编号为WZ2017069822的《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将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沿江路136号第2幢A单元1603房出售给你,总房款440256元。你必须于2017年1月6日前交房款150256元,余款29万元在5天内到本公司指定银行办理余款的按揭贷款手续,且在15天内办妥。逾期15天,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你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你除按约定交150256元首期款外,余款29万元没有按约定时间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至今本公司仍未收到余款。你的行为属严重违约行为,本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第2点约定,决定解除2017年1月6日与你签订的编号为WZ2017069822的《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追究你的违约责任。
特此通知
广西梧州宏业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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