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船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的通知》(桂财税[2018] 39号)要求,“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的执行时间由原来的“自2018年7月1日”起调整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梧州市龙圩区税务局办税大厅自行申报或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的按原税额标准多缴纳且符合下列类别的2018年度车船税,可按实缴月份数计算并退税。
(一)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客车(包括电车):原税额标准为660元/辆·年,现优惠税额为480元/辆·年,应退税额为180元/辆·年。
(二)货车:原税额标准为6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16元/吨·年,应退税额为44元/吨·年。
(三)挂车:原税额标准为3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8元/吨·年,应退税额为22元/吨·年。
(四)专用作业车(不包括拖拉机):原税额标准为6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16元/吨·年,应退税额为44元/吨·年。
(五)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原税额标准为60元/吨·年,现优惠税额为16元/吨·年,应退税额为44元/吨·年。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多缴纳的税款。由于部分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或者所留联系方式有误等原因,税务机关经努力但仍未能与您取得联系,未能协助您办理退税事宜。
为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请尚未办理退税的纳税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龙圩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政贤路67号)或直接与税务工作人员联系,核对确认应退税额、退款账户等信息。我们将按规定尽快为纳税人办理退税。若考虑退税金额较小等原因,不愿申请办理退税的,也请尽快联系告知我们。我们将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意见,若今后再申请办理退税,我们仍按规定给予办理。
感谢广大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
联系方式:0774-2693602、0774-2693620。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龙圩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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