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离网友提问:
本人所在的家电商场与某城市商业银行合作,近日消费者持该商业银行卡到商场通过POS机刷卡购买电器,即用该银行送给持卡者的积分购买家电,就发票开具给谁的问题产生分歧。按税法规定,应该是“谁是最终消费者,发票就开给谁”,同时顾客购买家电也需要凭发票作为日后保修的唯一凭据。而该银行要求,商场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银行,银行方解释为“因为顾客没有真实付钱,这个钱相当是银行付的”。顾客与银行同时向商场索取发票事宜,而作为企业不可能重复开具发票,请问如何解决?发票应开具给银行还是消费者?
梧州市税务局网络发言人回复:
根据网友描述的情况,银行对个人信用卡积分兑换第三方商家的货物的方式,实质只是由持卡人把信用卡上的积分支付给第三方商家,即个人用积分购买第三方商家的货物,然后由银行以现金或银行存款的方式替持卡人支付给商家,而不是银行先购买第三方商家的货物再销售给持卡人以换取持卡人的积分减持。因此,应由商场开具发票给持卡人(实际消费者)。如果银行作为购买方,向商场购进货物委托商场代管并代为发放,则由商场向银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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