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梧州市市场主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今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且未注销(吊销)的市场主体,应在今年7月1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x.gsxt.gov.cn)”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截止时间延长至今年12月31日。
二、各市场主体应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年报结束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随机抽取不少于3%的市场主体核查公示信息。市场主体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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