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会因为贪图钱财而动起了歪脑筋。被告人唐某昌、黎某远就是如此。
2019年5月16日下午,唐某昌伙同朱某龙(另案处理)在梧州市龙圩区某小区房内,以梁某清与其女朋友发生关系,并怀疑梁某清等人盗走其放在家中的1万元现金为由,威逼、恐吓梁某清写下一张欠款2万元的借条。
随后,唐某昌伙同黎某远、朱某龙,将梁某清、陈某辉、黎某康带到梧州市长洲区一偏僻的山中,继续对梁某清等人进行威逼、恐吓,要求梁某清等人向亲戚朋友筹集钱财。当天21时许,唐某昌和朱某龙将梁某清等人带回小区房内,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强行索取梁某清、陈某辉共计4500元。
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昌、黎某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以敲诈勒索罪对唐某昌提起公诉。最终,唐某昌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5千元;黎某远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卢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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