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法官梁东实地勘察现场,向马水村村委了解林场有关情况。 辛璧如 摄
本报讯3月17日,长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到倒水镇实地勘察由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团伙涉恶案件案发现场。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5年,木材承包商刘大海、钟美玲、李佳鸿在倒水镇某林场(下称“林场”)开展林木采伐、运输工作时,连续遭到以被告人刑杰涛、刑逸林为首,被告人刑以荣、刑家辉、刑楚林、陈兵、黎忠伟为主要成员的村民以本小组同林场存在“权属争议”为借口,并通过毁路、拦路、阻拦伐木工人砍伐等方式阻挠其采伐、运输林木,先后威胁三人交纳所谓的“山根钱”。为了采伐、运输工作的顺利开展,刘大海、钟美玲、李佳鸿迫于无奈先后将现金人民币共计19.8万元交至刑杰涛、刑逸林手中。
2014年初,被告人刑杰涛等村民在刘大海承包的林场范围内种植砂糖橘,被刘大海拔除。同年11月,被害人钟美玲在向刘大海承包采伐、运输林场林木后,遭到刑杰涛威胁其赔偿所谓的“果苗款”。同年12月,钟美玲为了将已砍伐的木材运输出山,不得已将现金人民币2万元交给刑杰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刑杰涛、刑逸林、刑以荣、刑家辉、刑楚林、陈兵、黎忠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刑杰涛实施四起,其余六名被告人实施三起,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刑杰涛等七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是共同犯罪。上述被告人以刑杰涛、刑逸林为首,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是恶势力犯罪团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惩处。
今年3月10日,长洲区法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迅速落实副院长梁东为案件主办法官。主办法官克服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审判工作的困难,立即投入到阅卷、指派辩护律师等庭前准备工作,针对案件存在证据方面问题,及时发函给公诉机关予以补充补强,为该案顺利开展庭审提前做好充分准备。
长洲区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与公检司三家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会商机制,适时提前介入涉黑恶案件侦查、审查起诉等审前环节,及时为案件侦查提供指导意见,确保涉黑恶案件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罪刑适应。该院通过不断提升打击违法犯罪能力和司法工作效能,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大幅度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为建设平安和谐长洲积极贡献司法力量。
(文中均为化名)
(岑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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