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非常感谢法官的耐心调解,高效地解决了纠纷,让我们减少了反复诉讼,节省时间成本。”近日,梧州市民冯女士将一面书写“倾心调解,案结了事”的锦旗送到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曾超手中,对他在办案中认真细致、耐心的调解态度表示诚挚的谢意。
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冯女士于2000年2月与黄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近年来,黄先生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三次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果,法院于2019年6月判决准许他们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冯女士书面向法院表示不要求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
离婚后,黄先生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A房(价值45万元)、登记在冯女士名下的B房(价值40万元),以及冯女士名下的银行存款5400多元属于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由两人各享有50%的份额。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决B房归黄先生所有,A房归冯女士所有,冯女士需要支付房屋折价款2.5万元和银行存款的一半给黄先生。同时,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如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针对争议焦点展开调解
“B房是我在变卖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后用所得款项购买的,且B房单独登记在我名下,属于我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审判决后,冯女士不服,上诉至梧州中院。
“双方有十几年的夫妻感情,还共同养育女儿,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不利于缓和双方的矛盾,也不利于女儿的心理健康和学业。”阅卷后,法官考虑到直接判决将会产生诸多矛盾因素,遂组织冯女士和黄先生进行调解。
调解中,黄先生认为,B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女儿读大学的费用也是由他承担,而且现在他也没有房子居住。“我愿意放弃她补偿的房屋折价款,但是应当分得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子。”黄先生说道。
曾超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耐心地进行引导。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单独登记在冯女士名下的B房归冯女士所有;冯女士现居住的A房归黄先生所有,但黄先生需一次性补偿7.5万元给冯女士。
“诉后服务”再次组织协商
然而,半个多月后,黄先生打电话到法院,说在办理A房的权属变更后,冯女士不愿意搬出A房,请求出具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以便向法院申请强制冯某搬离A房。
“归我所有的B房正在出租给他人,我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居住的房子。另外,A房现在还有相关的费用及家具家电等没有分清,水、电、气、通讯账号等还没变更到对方的名下,所产生的费用仍由我负担。物业费负担问题也没有解决。”在与法官的沟通中,冯某表示,若没有解决上述问题,她不可能搬离A房,也会继续向法院起诉,要求黄先生补偿应由他负担的费用。
掌握基本的情况后,法院决定为该案提供“诉后服务”,再次组织调解,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履行调解协议面临的阻碍进行协商。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在冯女士何时搬离A房,A房内的家具、家电等财产分割,水电气等费用负担,以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的店铺租金分担等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法官对此进行逐一梳理,引导双方互相宽容,最终确定了诉讼中未解决的财产归属、债务和费用的负担、冯某搬离A房的时间节点等问题,双方再次签订了调解协议。
“我们已经开始执行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了,再次感谢曾法官的倾心付出!”送上锦旗时,冯女士如是地说道。
(桂西杨玉萍)
新闻推荐
本报记者姚蓝婷5月16日,一场暴雨来袭。由于短时间内降雨集中,梧州市部分区域道路路面内涝积水严重,给行人和车辆出行造成不...
梧州新闻,家乡的大事、小事、新鲜事。在每一个深夜,家乡挂心上,用故乡情为你取暖,陪你入睡。